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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62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吳芙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6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天恩開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靖雄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秋雨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遊
訴訟代理人
沈啟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的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3,810元應該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234,950元,依法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但是上訴人繳納7,620元(見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上訴人溢繳3,810元,應該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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