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62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6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天恩開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靖雄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秋雨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慧遊
- 訴訟代理人
- 沈啟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的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3,810元應該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234,950元,依法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但是上訴人繳納7,620元(見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上訴人溢繳3,810元,應該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