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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70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陳思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703號

原告
協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榮
被告
建晟電業行即李愛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晟電業行即李愛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原告提出協恰企業有限公司廢止時之全體股東最新戶籍謄本、股東王朝鼎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以及股東王朝鼎全體繼承人互推一人為清算人之證明。

二、就本件起訴之原告法定代理人,依第一項之資料,補正所有法定代理人完整姓名及地址,並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3,420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陳思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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