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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76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孫偲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769號

原告
金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枝
被告
酺記菸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設於新竹市○○路0 段00巷00號1 樓,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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