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聲字第11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聲字第117號
- 抗告人
- 詹小芃即詹依窈
抗告人與相對人垚品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原名垚品企業有限
公司)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
2 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