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調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調字第152號原 告 菳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相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喜洋洋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318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