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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調字第5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陳思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調字第50號

聲請人
和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樹堂
相對人
新光華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泰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請求給付貨款而聲請調解,惟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係設立登記址位於南投縣,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陳思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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