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調字第5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調字第50號
- 聲請人
- 和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樹堂
- 相對人
- 新光華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泰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請求給付貨款而聲請調解,惟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係設立登記址位於南投縣,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