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簡調字第120號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調字第120號
- 原 告
- 張秋梅即宏欣工程行
- 被 告
- 林振暉即定洋土木包工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63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