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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簡調字第12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盧伯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調字第120號
原   告
張秋梅即宏欣工程行
被   告
林振暉即定洋土木包工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63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法 官 盧伯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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