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小字第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盧伯璋
- 當事人黃文志、美西妮企業社、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字第385號原 告 黃文志 輔 助 人 兼訴訟代理人 姚金英 被 告 美西妮企業社 法 定代理 人 付子娟 受 告知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訴 訟代理 人 白苡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受告知人姓名「眾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就受告知人姓名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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