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小字第56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569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謝義隆
- 訴訟代理人
- 陳姿伊
- 被告
- 陸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71 元,及自民國109 年7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聲請起訴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