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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小字第85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陳寶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字第856號

原告
臺灣移動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生
被告
互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靜怡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互聯科技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陳寶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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