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小字第85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字第856號
- 原告
- 臺灣移動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建生
- 被告
- 互聯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靜怡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互聯科技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