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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朴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
    吳芙蓉

  • 原告
    周圻陽
  • 被告
    弘大企業社即陳世宗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朴簡字第10號原   告 周圻陽 周駿翔 被   告 弘大企業社即陳世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在民國109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周圻陽新臺幣(下同)52,000元,及從民國108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3,530元,由被告負擔570元,其餘由原告周駿翔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周圻陽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2,000元為原告周圻陽預供擔保,可以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的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周圻陽部分:兩造間於民國106年2月21日簽立工程契約書,約定由被告施作簡易塑膠布網室,並約定溫室保固1年。原告依約給付全數工程款,但是原告在收受網室之 後陸續發現溫室結構體的螺絲掉落,且未裝設防滑墊片,甚至水槽接縫未施作完善,造成漏水,原告發現後多次催告被告進行修復改善,但被告卻未妥善處理,甚至後來完全置之不理。之後原告另請其他溫室業者就水槽、螺絲等修護,修復金額為52,000元。本件被告所施作的溫室工程具有瑕疵,而且瑕疵的發生是可歸責於被告,被告到現在沒有修補完成,也表明不願修補,依照民法第493條、第 494條、第495條規定及契約書保固條款,請求損害賠償。(二)原告周駿翔部分: 1.兩造間於107年5月20日簽立工程合約書,約定由被告施作鋼骨加強行捲揚式塑膠布溫室,並約定溫室結構保固3年 。原告依約已給付全數工程款,因為被告丈量溫室的帆布尺寸錯誤,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變更設計圖,加高溫室水槽,導致溫室並非一體成形。原告於收受工作物後陸續發現溫室棚頂、白鐵水槽、棚頂農膜、外網,因施工不良而導致漏水。原告發現後多次催告被告進行修復改善,但被告卻未妥善處理,甚至後來完全置之不理。原告另請其他溫室業者就水槽、螺絲等修護估價,修復金額為22萬元。本件被告所施作的溫室工程具有瑕疵,而且瑕疵的發生是可歸責於被告,被告到現在沒有修補完成,也表明不願修補,依照照民法第493條、第494條、第495條規定及 契約保固條款,請求損害賠償。 2.另外,因為被告施作的溫室漏水,導致原告種植的農作物有受損,因此請求被告賠償5萬元的農業損失。 (三)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周圻陽5萬2,000元,以及從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週年利率5%計算的 利息。 ⒉被告應給付原告周駿翔27萬元,以其從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週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⒊原 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一)就原告周圻陽請求部分: 1.原告周圻陽溫室工程完成後,原告周圻陽有驗收,且並未在驗收後5日表示有任何螺絲掉落的情形,所以,此情況 並非被告施工瑕疵所導致。縱使被告對此有修繕義務,但是,原告周圻陽從未通知被告修繕,就逕自起訴要求賠償,跟法律規定不符。而且根據設計圖,並無任何防滑墊片的材料(即4分平面滑司、4分彈簧滑司),足認原告周圻陽委託被告施做的工程,本來就無庸裝設防滑墊片。 2.關於水槽漏水的部分,原告周圻陽向被告反應後,被告都有派人到場維修,而且都有修繕完成,但是原告周圻陽於本次起訴前並未通知被告到場修繕,逕自行起訴,並要求被告賠償,跟法律規定不符。再者,原告周圻陽於提出的估價單工項名稱「水槽開8個出水孔」並非兩造承攬契約 的範圍,原告周圻陽自不得以契約外的工項混淆為兩造契約合意的範圍。 (二)就原告周駿翔請求部分: 1.當初丈量溫室時確實測量尺寸太小,但是有跟原告周駿翔協議後,才加高排水槽,原告周駿翔沒有意見,否則原告周駿翔不會將工程款全數給付被告。 2.從原告周駿翔提出的照片並無法看出被告施作的工程溫室棚頂、白鐵水槽、棚頂農膜、外網有任何施工不良的情形,難認有瑕疵。況且溫室室內滴水原因所在多有,舉凡棚頂有破洞、農膜、外網破裂、或是室內外外溫差都會造成室內產生濕氣形成水滴。原告周駿翔僅以滴水照片無法證明被告施作的溫室有任何缺失。而且,原告周駿翔於本次起訴前並未通知被告到場修繕,就起訴並要求被告賠償,跟法律規定不符。 (三)因此,本件原告2人的主張,並無理由等語。並聲明:⒈ 原告之訴與假執行的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的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的理由: (一)兩造屬於承攬契約: 1.按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有明文規 定。 2.本件原告2人與被告分別在106年2月21日、107年5月20日 簽訂工程契約書,依照合約書是由被告為原告2人施作溫 室,而且約定依照被告施工情形,給付工程款,有工程合約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至19頁、第33至47頁)。從系爭合約的性質及目的來看,是著重於完成一定工作始得支領報酬特性,應屬承攬性質合約,合先敘明。 (二)被告承攬原告2人溫室工程,具有瑕疵: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次按承攬人完成 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民法第492條也有明文。 2.原告周圻陽溫室部分: ①原告周圻陽主張被告施作的溫室,螺絲鬆動掉落,且水槽接縫施作未完成,下雨時,水槽的水會滿溢出來的瑕疵,被告否認。原告周圻陽提出現場照片及錄影光碟為證,檢視原告周圻陽提出的照片,可看出溫室鋼架的螺絲有減少的情形(本院卷第21至25頁);再經本院會同兩造當庭勘驗原告周圻陽提出的光碟,結果為:「一、影片名稱水槽排水設計不良造成滿溢現象,影片中溫室水槽的水多處從水槽中不斷流下至溫室內。畫面偏左方兩處水流方式為間歇性地滴落至溫室地面,畫面偏中右方處的水流方式為傾瀉而下,落至溫室地面,該地面泥濘積水。二、影片名稱自攻螺絲位置漏水,畫面一開始為棚頂側邊支架接合處有水快速由上往下滴落,畫面轉至旁邊的橫型鋼梁,也有水快速由上往下滴落的情況。畫面再轉往棚頂中央支架螺絲接合處,同樣有水快速由上往下滴落的情況。三、影片名稱螺帽鬆動,影片中以徒手轉動螺絲,螺絲的螺絲帽直接轉出」等語,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證(本院卷第207頁 );加上,證人即被告員工陳楓焜也到庭證稱:原告周圻陽有打電話給老闆,說螺絲掉了,水槽漏水,老闆叫我去看,去做修理等語(本院卷第229至231頁)。所以,原告周圻陽的主張應該是可以採信。 ②被告實際完成的溫室,既然與溫室應具備約定的品質以及合乎約定或通常的使用,不相符合,應認為具有瑕疵。 3.原告周駿翔溫室部分: ①原告周駿翔主張因為被告丈量錯誤,加高水槽,溫室棚頂、白鐵水槽、棚頂農膜、外網,因施工不良而導致漏水的瑕疵,被告否認。 ②由原告周駿翔提出的現場照片,溫室內部的土壤確實有水、並非乾燥的情形,有現場照片在卷可證(本院卷第59至73頁);再經本院會同兩造勘驗原告周駿翔提出的現場光碟,勘驗結果為:「一、光碟名稱99532.t,影片中溫室 水槽數處滴水至溫室內土地,滴水處不像因室內外溫差產生水氣凝結成水滴滴落,旁邊也無其他凝結的水珠。二、光碟名稱99536.t,影片中溫室擋水板處不斷有水滲入溫 室內。三、光碟名稱99538.t,影片中有水滴至溫室內土 地、放置在土地上的農作物葉子。四、光碟名稱9953.t,影片中溫室水槽數處滴水至溫室內土地,,不像因室內外溫差產生水氣凝結成水滴滴落。」等語,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證(本院卷第208至209頁);加上,證人即被告員工陳楓焜也到庭證稱:有接獲原告周駿翔通知請求修補瑕疵,是修補漏水的釘子,在水槽上面,老闆告訴我叫我去看,我用矽利康去補等語(本院卷第231頁)。所以,原 告周駿翔的主張應該是可以採信。 ③被告雖然辯稱是因為溫室內外溫差造成濕氣產生水滴,但與本院勘驗現場光碟結果不符,而且如果單純是因為溫差造成水滴,被告員工陳楓焜無庸至現場修補瑕疵,所以,被告的抗辯,不足採信。被告施作的溫室,既然未具備兩造所約定的品質,可認有瑕疵甚明。 (三)原告2人請求損害賠償,有無理由: 1.溫室瑕疵部分: ①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民法第493 條第1、2項有明文規定。 ②次按民法第493條規定所謂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係以承攬 人不於定作人所定之期間內修補,或拒絕修補為其要件。良以定作人既願訂定承攬契約而將其工作委由承攬人承製,顯見對於工作瑕疵之補完,亦以承攬人有較強之修繕能力,能夠以較低廉之成本完成修補,定作人倘未先行定期催告承攬人是否修補瑕疵,自不容其逕自決定僱工修補,此不獨就契約係締約雙方以最低成本獲取最大收益之經濟目的所必然獲致之結論,且就避免使承攬人負擔不必要之高額費用之公平原則而言,自乃不可違背之法則(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298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又承攬人具有專業知識,修繕能力較強,且較定作人接近生產程序,更易於判斷瑕疵可否修補,故由原承攬人先行修補瑕疵較能實現以最低成本獲取最大收益之經濟目的。是以民法第495 條雖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同法第493 條及第494 條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惟定作人依此規定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仍應依同法第493 條規定先行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始得為之,尚不得逕行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庶免可修繕之工作物流於無用,浪費社會資源(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21 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 ③原告周圻陽的溫室確實具有螺絲鬆動掉落、水槽滿溢、漏水的瑕疵,已如前述。原告周圻陽曾多次向被告表示「螺帽都鬆了也沒彈簧墊片,都補上」、「我叫師傅螺絲缺的補一補還有漏水的抓一抓,每次講每次給我推託,那個不用那個沒人這樣做。講很多次了,上禮拜日你兒子來看漏水我叫他回去跟你說,一個禮拜了你也沒跟我聯絡。是不是要我請建築來鑑定整個結構設計缺失才要處理。螺帽都鬆了也沒彈簧墊片,都補上」,有原告周圻陽與被告間的LINE對話紀錄可證(本院卷第165至179頁);證人陳楓焜也證述:原告周圻陽有打電話給老闆,老闆叫我去修補螺絲掉落、漏水。我最後一次去修理水槽漏水的時候,原告周圻陽有拿水槽滿溢的影片給我看,有跟我說回去跟老闆說,看要怎麼處理,我回去有跟老闆說等語(本院卷第229頁、第234頁)。被告抗辯,原告周圻陽沒有通知修補螺絲掉落等語,就非事實,不可採信。 ④原告周圻陽既然多次催告被告修補瑕疵,但被告都未改善完善,之後才由原告周圻陽自行修補完成,有原告周圻陽提出的光碟在卷可證(本院卷第227頁),原告周圻陽主 張因可歸責被告的事由致生螺絲鬆動等瑕疵,而受有損害,就為可採。又原告周圻陽因此支出5萬2,000元的修補費用,有報價單、維修明細單在卷可證(本院卷第29至31頁),原告周圻陽請求被告償還修補必要的費用,符合法律規定,應該准許。 ⑤按定作人依民法第493條規定請求承攬人償還自行修補必 要之費用,以其已支出自行修補瑕疵必要費用為前題。如尚未支出,即不得依該條規定而為請求(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799號判決、80年度台上字第465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周駿翔的溫室有水槽漏水的瑕疵,已如前述,但所提工程報價單上並無施作廠商簽章(本院卷第79頁),原告周駿翔也沒有提出已實際支出費用委請其他業者重新施作。原告周駿翔既然尚未實際支出此項瑕疵修補費用,其依民法第49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償還此部分費用,就與法律規定不符。 ⑥至於原告周駿翔主張溫室擋水板有縫隙會導致漏水的部分,從原告周駿翔提出與被告間的LINE對話紀錄來看,沒有原告周駿翔曾通知被告修補此部分瑕疵的紀錄(本院卷第193頁),且證人陳楓焜證述:沒有接獲原告周駿翔通知 要修補防水措施、擋泥板間的縫隙等語(本院卷第231頁 ),可徵被告辯稱,原告周駿翔未定期催告承攬人即被告修補原告周駿翔所主張此部分的瑕疵,應該是可採。依照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周駿翔不得就所主張擋水板漏水的瑕疵依照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修復費用。 2.農作物損害部分: ①原告周駿翔主張因為被告施作的溫室漏水,導致溫室內的作物損傷,因此受有損害5萬元,雖然有提出農作物的照 片(本院卷第65、第71、第195至197頁)及現場光碟(本院卷第208至209頁)作為證據。但是農作物受損的原因很多,很難僅憑農作物有受損情形,就直接推論是因為溫室漏水而導致。而且原告也沒有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自己確實因為溫室漏水導致受有農損5萬元,此部分就難為原告有 利的認定。 ②所以,原告周駿翔既然沒有證明自己是因被告施作溫室漏水而受有農作物損害5萬元,此部分的請求,就沒有依據 。 四、結論,原告周圻陽依照承攬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萬 2,000元及從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隔日即108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週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為有理由,應該 准許。至於原告周駿翔的請求沒有理由,應該駁回。 五、本件原告周圻陽勝訴部分,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的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就原告 周圻陽的請求有理由部分,被告也表明願意提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本院因此酌定相當的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周駿翔的請求既然沒有理由,其執行的聲請,就沒有依據,一併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審核後與判決基礎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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