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朴簡字第1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弘大企業社即陳世宗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周圻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沒有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就駁回上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