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朴簡字第116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陳思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字第116號

聲請人
社團法人高雄市菩薩慈善功德會
法定代理人
釋蓮燈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
原告
沈利加
原告
複訴訟代理 汪銀夏
原告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訴訟代理人
相對人即
被告
吳西周
被告
吳國欽
被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複訴訟代理 歐陽圓圓律師

本院審理相對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聲請人具狀聲明訴訟參加,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訴訟參加之聲請駁回。

參加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第58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民事訴訟法第60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 項所稱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係指第三人在私法或公法上之法律關係或權利義務,將因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受敗訴判決有致其直接或間接影響之不利益,倘該當事人獲勝訴判決,即可免受不利益之情形而言,且不問其敗訴判決之內容為主文之諭示或理由之判斷,祇須其有致該第三人受不利益之影響者,均應認其有輔助參加訴訟之利益而涵攝在內,以避免裁判歧異及紛爭擴大或顯在化。至僅有道義、感情、經濟、名譽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則不與焉,此有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第414 號判決意旨可參。是得參加訴訟者,必其於訴訟之兩造間法律爭議有利害關係,否則,即無參加訴訟之必要,而所謂法律上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在私法上之地位,因其所輔助當事人一造敗訴,將受直接或間接之不利益而言,如僅有道義、情感、經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則不與焉。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108 年8 月1 日向相對人即原告租賃位於嘉義縣○○鄉○○村○○路000 號古厝全部,需要通行下潭段38地號、39地號之道路。聲請人無法由其他道路通行進入上開古厝,目前該道路為相對人即被告吳國欽破壞路面,並用鐵柱及鐵絲網圍起來,致使聲請人載運物資之貨車無法通行,為此聲請參加訴訟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主張其因本件訴訟結果所受之利害關係乃為,因沈利加勝訴結果而得通行前揭道路載運物資,惟沈利加與吳西周、吳國欽間確認通行權訴訟之結果,與聲請人法律地位無涉,不因於本件受不利之判決而受影響,聲請人僅有道義、情感、經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難認其對本件沈利加之訴訟勝負結果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存在。參照前述說明,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陳思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朴簡字第116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