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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朴簡字第67號

代位請求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陳美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朴簡字第67號

原告
王貴靜
被告
立勝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解文翰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複代理人
汪銀夏
被告
秉信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玟珍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秉信傢俱有限公司(下稱秉信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施文琛於民國108年5月間持被告立勝鋁業有限公司(下稱立勝公司)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下稱附表一支票)向原告票貼調借現金,共計新台幣(下同)450萬元,附表一支票於108年7月間屆期時,施文琛再向原告佯稱因立勝公司所收取之客戶帳款支票均尚未屆期,資金周轉困難,請求原告於108年9月4日前暫緩提示附表一支票,並另交付由被告秉信公司為給付貨款而簽發予被告立勝公司如附表二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予原告作為擔保。詎料原告於施文琛請求暫緩提示附表一支票期限屆至後為付款提示,竟遭被告立勝公司撤銷付款委託而不獲付款,原告嗣後於系爭支票屆期提示請求付款,竟亦遭以經掛失止付為由退票。被告立勝公司對被告秉信公司有如系爭支票票面金額202,670元之貨款債權存在,被告立勝公司怠於行使請求給付,則原告為保全自己對被告立勝公司如附表一支票所示之債權,自得代位被告立勝公司向被告秉信公司請求給付上開202,670元之貨款,並為代位受領,爰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秉信公司應給付被告立勝公司202,670元及自108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位受領。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立勝公司則辯以:系爭支票係被告秉信公司為給付貨款開立予被告立勝公司,上開支票有禁止背書轉讓,被告秉信公司僅能付款予被告立勝公司,被告立勝公司並無將該支票轉讓予原告之意思,況原告自稱該支票係施文琛交付予原告供作借款之擔保,故施文琛亦無轉讓該支票予原告之意思。被告立勝公司不知施文琛向原告借款,並將該支票交付予原告供作擔保,因找不到系爭支票,才會通知銀行支票遺失,被告秉信公司已於109年4月9日給付202,670元予被告立勝公司,故原告代位請求被告秉信公司給付該筆貨款予被告立勝公司,並由原告代位受領,顯無理由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被告秉信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提出答辯狀稱:系爭支票係被告秉信公司開立予被告立勝公司之客票,且該支票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原告並非被告秉信公司指定之受款人,被告秉信公司僅能將該支票票款給付予被告立勝公司,且被告秉信公司已將該支票票款202,670元給付予被告立勝公司,故原告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被告立勝公司行使請求給付貨款並由原告代位受領,顯無理由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得心證之理由: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條本文定有明文。而債權人代位行使之權利,原為債務人之權利,必於債務人有怠於行使其權利情事時,始得為之,若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已無權利之存在,或經行使而無效果時,即無代位行使權利之餘地(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408號裁判意旨參照)。查被告抗辯被告秉信公司已將支票票款202,670元給付予被告立勝公司,主張貨款已清償等語,業據被告立勝公司提出其存摺明細為證(本院卷第57、59頁),原告對此並無意見(本院卷第67頁),被告抗辯被告立勝公司對於被告秉信公司已無權利存在等語,堪可採信。此外,原告就其主張被告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乙節,並無其他證據資料提出,亦據原告自陳在卷(本院卷第68至69頁),則被告立勝公司對於被告秉信公司既已無權利存在,依前揭說明,原告即無從代位被告立勝公司行使權利。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2條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㈠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贅述。本件雖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應僅為促請法院注意之性質,爰不另為准駁之諭知,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發票人          │發票日期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
├──┼────────┼──────┼──────┼─────┤
│ 1  │立勝鋁業有限公司│108年7月19日│480,000元   │AG0000000 │
├──┼────────┼──────┼──────┼─────┤
│ 2  │同上            │108年7月25日│1,080,000元 │AG0000000 │
├──┼────────┼──────┼──────┼─────┤
│ 3  │同上            │108年7月26日│580,000元   │AG0000000 │
├──┼────────┼──────┼──────┼─────┤
│ 4  │同上            │108年7月31日│930,000元   │AG0000000 │
├──┼────────┼──────┼──────┼─────┤
│ 5  │同上            │108年8月1日 │690,000元   │AG0000000 │
├──┼────────┼──────┼──────┼─────┤
│ 6  │同上            │108年8月1日 │740,000元   │AG0000000 │
└──┴────────┴──────┴──────┴─────┘
附表二:
 ┌────────┬────────┬──────┬──────┐
 │發票人          │發票日期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
 ├────────┼────────┼──────┼──────┤
 │秉信傢俱有限公司│108年9月7日     │202,670元   │PD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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