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勞簡字第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勞簡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嘉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益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元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元順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8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019 元(即上訴人不服原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亦未於民事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程式尚有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向本庭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