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勞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勞簡字第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益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吳元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元順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8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019 元(即上訴人不服原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亦未於民事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程式尚有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向本庭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