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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勞簡字第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羅紫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勞簡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嘉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益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吳元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元順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8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019 元(即上訴人不服原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亦未於民事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程式尚有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向本庭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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