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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小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陳思睿
  • 法定代理人
    黃進財

  • 原告
    林廷昇
  • 被告
    笑笑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中山分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字第26號原   告 林廷昇 被   告 笑笑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財 訴訟代理人 鄭弼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4 月7 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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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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