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小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字第26號原 告 林廷昇 被 告 笑笑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財 訴訟代理人 鄭弼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4 月7 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