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小字第28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289號
- 原告
- 金茂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茂枝
- 訴訟代理人
- 陳家慶
- 被告
- 方育玲即日紅玉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在民國109 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25,940元,以及從民國109 年3 月20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6 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記:原告的訴之聲明和訴訟標的的原因事實等要旨被告從民國107 年1 月起到108 年2 月期間,陸續以日紅玉商行名義向原告購買貨物,並在108 年2 月間向原告辦理部分退貨,退貨後結算應該給付原告的貨款合計新臺幣25,940元,被告並交付同面額支票1 張支付前述貨款。但是,原告按期提示支票時,卻遭到銀行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原告去函催討,都沒有獲得被告善意回應。因此依據兩造間的買賣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