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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小字第385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盧伯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字第385號

原告
黃文志
原告
輔 助 人
兼訴訟代理人
姚金英
被告
美西妮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付子娟
法定代理人
受 告知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受告知人姓名「眾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就受告知人姓名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法 官 盧伯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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