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小字第38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字第385號
- 原告
- 黃文志
- 原告
- 輔 助 人
- 兼訴訟代理人
- 姚金英
- 被告
- 美西妮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付子娟
- 法定代理人
- 受 告知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白苡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受告知人姓名「眾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就受告知人姓名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