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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小字第569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盧伯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569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謝義隆
訴訟代理人
陳姿伊
被告
陸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71 元,及自民國109 年7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聲請起訴狀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盧伯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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