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小字第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移動購物股份有限公司、蔡建生、互聯科技有限公司、賴靜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字第8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灣移動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互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靜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互聯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