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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字第25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孫偲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簡字第251號

原告
林美桃
被告
松群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偉銘
被告
鄭森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08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松群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群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鄭森心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並經被告背書,屆期經原告於民國108 年10月25日提示,遭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未獲付款。系爭支票係被告鄭森心拿來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約定清償日為108 年10月25日,迄今未獲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鄭森心清償借款50萬元,並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5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108 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鄭森心則以:我拿這張支票向原告借錢的,這張票我是從嘉義姓賴的有買賣關係,賴先生跟我訂貨300 多萬元,但因我週轉不靈,所以這張票是借票來的,而且當天我也有把50萬元匯款到帳戶裡,但原告說她沒有領到,我請原告再去領一次,原告又沒有領到,所以我有去銀行查詢,發現甲存帳戶被人領走,支票本來就是要放到銀行讓原告領,我是按照一般程序,怎可以說我錯呢?我的認知是錢被何人拿走了,那個人就應該對原告負責才對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被告松群公司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提出聲明異議狀答辯略以:本件原告所述內容與事實有出入等語。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持有系爭支票,並經被告背書,屆期經原告提示後遭退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經核與其持有之原本相符;再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印文、被告鄭森心之背書為真正等情,亦為被告鄭森心所不爭執,而被告松群公司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為事實。

㈡原告主張被告鄭森心應負給付票款責任,惟為被告鄭森心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第13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系爭支票係被告鄭森心向原告借款50萬元而背書交付原告之事實,為被告鄭森心所不爭執,被告鄭森心與原告就系爭支票為直接前後手關係,被告鄭森心自得執其與原告間上開票據原因關係對抗原告,而被告鄭森心抗辯其將50萬元匯入帳戶後遭他人提領乙節,縱認屬實,惟系爭支票屆期經原告提示既遭退票而未獲兌現,被告鄭森心亦未向原告清償50萬元借款,堪認原告對被告鄭森心之票款債權尚未獲清償,被告鄭森心自仍應負給付票款責任。

㈢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之文義負責,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並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第133 條、第144 條、第9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系爭支票既經被告背書,經屆期提示而遭退票,揆諸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就支票文義負背書人之清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0萬元,及自108 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雖併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對被告鄭森心為本件請求,然此部分係以單一聲明,請求法院為同一之判決,本院已依票據關法律關係,為原告有利之判決,其餘部分則不再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票人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提示日        │
│          │          │          │(新臺幣)│(民國)      │(民國)      │
├─────┼─────┼─────┼─────┼───────┼───────┤
│容盈魯味店│嘉義市第三│JG0000000 │50萬元    │108年10月25日 │108年10月25日 │
│蔡崇坤    │信用合作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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