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嘉簡字第289號原 告 雍真廣告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雅菱 被 告 覺醒藝術策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廷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97,574元,及其中167,574元自民國109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 息;其中30,000元自109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2,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97,57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08年2月27日與原告簽訂合作意向書,合作執行「SBIR政府補助計畫」,被告委託原告擔任廣告印刷品專案執行,然請款日屆至經原告向被告請求支付款項,被告則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3紙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作 為支付,詎原告屆期提示系爭支票均遭退票處分。被告另簽發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支票予原告,其取回前揭支票後,僅 於108年9月10日匯款支付30,000元。被告尚積欠原告票款167,574元、借款30,000元,合計共197,574元未清償,爰依票據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30,000元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合作意向書、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存摺交易明細、代收票據收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本院卷第11至26頁)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是前開事實,堪信 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雖原告亦陳明願就30,000元部分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應僅為促請法院注意之性質,爰不另為准駁之諭知。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提示日 │ ├──┼──────────┼──────┼─────┼─────┼───────┼───────┤ │ 1 │覺醒藝術策展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UA0000000 │60,000元 │108年10月10日 │109年1月14日 │ │ │ │嘉義分行 │ │ │ │ │ ├──┼──────────┼──────┼─────┼─────┼───────┼───────┤ │ 2 │覺醒藝術策展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UA0000000 │60,000元 │108年11月10日 │109年1月14日 │ │ │ │嘉義分行 │ │ │ │ │ ├──┼──────────┼──────┼─────┼─────┼───────┼───────┤ │ 3 │覺醒藝術策展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UA0000000 │47,574元 │108年12月10日 │109年1月14日 │ │ │ │嘉義分行 │ │ │ │ │ ├──┼──────────┼──────┼─────┼─────┼───────┼───────┤ │ 4 │覺醒藝術策展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UA0000000 │60,000元 │108年9月10日 │無 │ │ │ │嘉義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