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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租金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吳芙蓉
  •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 原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蕭晴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45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訴訟代理人 蘇慧玟 曾柏錩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蕭晴卉 黃國賢 蕭麗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1月3 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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