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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字第457號

確認租金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吳芙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45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訴訟代理人
蘇慧玟
訴訟代理人
曾柏錩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蕭晴卉

      黃國賢

      蕭麗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1月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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