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字第45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45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天送
- 訴訟代理人
- 蘇慧玟
- 訴訟代理人
- 曾柏錩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蕭晴卉
黃國賢
蕭麗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1月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