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字第59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590號
反訴原告即
- 被告
- 李炎函
- 被告
- 譚倩儀
- 被告
- 反訴被告即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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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柯建利
- 訴訟代理人
- 蔡承育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5 款所定「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原告起訴的目的,雖僅在要求法院以判決定相鄰土地的界線,但是仍然屬於因財產權而起訴,兩造就土地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在請求判定界址,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竟見意旨參照)。因此,依照上開說明,反訴原告請求確認兩造土地界址,本件的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 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本院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就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