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字第72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721號
- 原告
- 禾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淑賢
- 訴訟代理人
- 周正光
- 被告
- 溪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駐衛保全服務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依該契約書第17條約定:「就本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事項,如經涉訟,雙方合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上開約定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