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860號
- 聲請人
- 即參加人
- 世賢農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健銓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張宏木與被告潘麗鳳等人間袋地通行權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10年3月5日聲請參加訴訟,但是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嘉簡字第860號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張宏木與被告潘麗鳳等人間袋地通行權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10年3月5日聲請參加訴訟,但是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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