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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860號

袋地通行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吳芙蓉

聲請人
即參加人
世賢農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銓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張宏木與被告潘麗鳳等人間袋地通行權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10年3月5日聲請參加訴訟,但是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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