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更一字第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更一字第2號
- 原告
- 陳鳳珠
- 被告
- 麗茜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秋碧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茜國際有限公司間確認合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主張聲明是要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6,000元,訴訟標的價額為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