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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更一字第2號

確認合約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吳芙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更一字第2號

原告
陳鳳珠
被告
麗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秋碧
訴訟代理人
李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茜國際有限公司間確認合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主張聲明是要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6,000元,訴訟標的價額為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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