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調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調字第16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冠廷即頂大金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台中農改場太陽能發電工程工程備忘錄提起本件訴訟,依上開工程備忘錄第4 條約定「日後若有爭議,以中華民國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又本件非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是本件自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