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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朴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
    吳芙蓉

  • 原告
    周圻陽
  • 被告
    弘大企業社即陳世宗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字第1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弘大企業社即陳世宗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周圻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沒有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就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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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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