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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朴簡字第1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吳芙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弘大企業社即陳世宗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周圻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沒有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就駁回上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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