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朴簡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字第177號原 告 亨龍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男 訴訟代理人 莊家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維里流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依本院職權所查調之被告公司登記資料,被告前經主管機關限期完成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而逾期未完成,原任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均已當然解任。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