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字第27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蔡香即津聖發商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政昌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瑞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4,8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