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朴簡字第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陳蔡香即津聖發商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字第2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蔡香即津聖發商行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政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瑞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4,8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