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字第27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陳寶貴

上訴人
即被告
陳蔡香即津聖發商行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政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瑞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4,8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法 官 陳寶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