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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小字第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陳思睿
  •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許麗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52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鯤進 被 告 許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676元,及其中35,320元自94年11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 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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