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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60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孫偲綺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永勝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勝
訴訟代理人
梁家昊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菳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相程
訴訟代理人
陳群翔律師
複代理人
李孟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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