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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65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羅紫庭

上 訴 人即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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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其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獻樟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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