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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訴字第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羅紫庭

上 訴 人即

原告
呂冠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勛、許○宸、陸海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津、科賜營造有限公司、黃雲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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