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呂冠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勛、許○宸、陸海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津、科賜營造有限公司、黃雲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