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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朴小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
    陳思睿

  • 當事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蔡秀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朴小字第136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梁雅鈴 鄭穎聰 被 告 蔡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789元,及其中22,088元自97年1 月28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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