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朴簡調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陳美利
- 原告林雅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調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林雅芯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下稱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順久汽車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300元。 二、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 ㈠、提出被告順久汽車商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並陳報其組織類型。如非商號而為公司,請一併更正被告正確名稱。 ㈡、提出本件中古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書完整清晰之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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