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198號
- 原告
- 陳清保即清芳企業社
- 被告
- 王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9,650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嘉小字第19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9,650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