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小調字第1042號
聲 請 人即
- 原告
- 呂家葳
- 原告
- 相 對 人及
- 被告
- 佳得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在「雲林縣」,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證,是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不在本院轄區。又經電詢原告本件發生地點,其陳稱:係在「斗六市○○○路○段000號」中油加盟公司等語,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應認本件侵權行為地在「雲林縣」,本院亦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取得管轄權。因此,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本件為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10萬元以下應先行調解事件),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