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小調字第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西部菸酒有限公司、李茂枝、永佳菸酒企業社即林健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小調字第638號 原 告 西部菸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枝 被 告 永佳菸酒企業社即林健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 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是在桃園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的本院起訴,顯屬違誤。因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