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小調字第638號
- 原告
- 西部菸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茂枝
- 被告
- 永佳菸酒企業社即林健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是在桃園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的本院起訴,顯屬違誤。因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