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4 分鐘讀完 全文 4,8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嘉簡字第163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陳美利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一女
訴訟代理人
林宥辰
被告
大發蘭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美莉
訴訟代理人
陳詠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85,461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2,5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分別於嘉義縣○○鄉○○村○○○00號(下稱枋樹腳50號)及嘉義縣○○鄉○○村○○○00號(下稱下厝仔36號),向原告申請用電(枋樹腳50號部分,電號:00-00-0000-00-0,下稱電表1;下厝仔36號部分,電號:00-00-0000-00-0,下稱電表2)。被告積欠109年8月至110年1月之電費,其中電表1部分積欠61,117元,電表2部分積欠124,344元,合計為185,461元,經原告迭次催繳迄未清償,爰依兩造供電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辯以:被告就電表1積欠電費部分並無爭執,並同意給付。惟就電表2部分,被告有向原告申請農業動力用電減免基本電費(下稱農電減免),原告依法應同意就電表2為農電減免,惟被告取得嘉義縣政府核發之農業動力用電證明書(下稱電表2用電證明書)後,雖向原告申請農電減免,惟遭原告拒絕。原告主張電表2於107年申請新設用電及增設用電之登記單,其總設備(器具)容量為495.6瓩,與其電表2用電證明書記載之總器具容量為310.156馬力不符云云,係原告推託之詞,原告應該要提出不同意之法律依據。而原告所稱原告營業手冊第2章第12節第9條之規定,係規定「申辦【停用】期間減免基本電費」,被告就電表2是申請農電減免,而非停用,原告執此規定拒絕同意電表2用電減免,並無理由,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電表2之電費並無理由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不爭執事項為(本院卷第213頁):

㈠、被告在枋樹腳50號,於101年7月12日向原告申請新設電表(電號:00-00-0000-00-0,即電表1),於109年11月18日由證人王昰雄向原告辦理低壓電力暫停部分用電,積欠109 年8月起至110年1月電費合計共61,117元。

㈡、被告就電表1部分有向原告申請農電減免,並經原告核准(電表1之設備容量為114.27瓩、電表1之用電證明書(下稱電表1用電證明書)之器具容量記載為114.27馬力)。

㈢、被告在下厝仔36號,於107年2月9日向原告申請新設電表(電號:00-00-0000-00-0,即電表2),於109年11月18日由證人王昰雄向原告辦理低壓電力暫停部分用電,積欠109年8月起至110年1月電費合計共124,344元。

㈣、被告就電表2部分於107年2月9日申請新設用電,設備容量為495.6瓩,契約容量為80瓩,並於107年5月14日申請增設用電,申請登記單記載:原設備不變,原契約80KW,增加40KW,變更後契約為120KW。

㈤、被告於109年11月18日曾委託證人王昰雄向原告櫃檯人員提出電表2用電證明書,詢問辦理農電減免所需文件,經原告櫃檯人員告知電表2用電證明書所載內容與資料不符,不得申請農電減免,而未辦理農電減免。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電表1部分:原告主張被告就電表1部分積欠109年8月至110年1月之電費61,117元,業據提出109年8月至110年1月之電費繳費憑證為證(本院卷第7至18頁),被告對此亦不爭執並表示同意給付等語(本院卷第214頁),是原告此部分請求,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電表2部分:原告主張農電減免係依據原告營業手冊第2章第12節第9條之規定辦理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為前揭抗辯,經查:1、原告營業手冊第2章第12節第9條關於農業動力用電減免基本電費之處理之相關規定,其中第3項第1至3點規定:農業動力用電用戶申辦停用期間減免基本電費,除按規定之登記單處理程序審核外,並依下列要點處理:1.查驗政府主管機關依「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下稱農電標準)第二條規定核發之證明文件。2.申辦農業動力用電之各項動力用電設備及其容量,應與前述證明文件所載相符。3.派員切實勘查現場用電是否與申請之農業動力用電內容相符,並抄錄電表指數(下稱系爭農電減免規定),有原告所提出之營業手冊可稽(本院卷第175頁)。被告固辯稱上開申請僅限於「申辦停用期間減免基本電費」,而其並未就電表2申請停用,自不適用系爭農電減免規定云云,惟比照原告所提出之93年10 月21日公布之農電標準第4條規定:農業動力用電【停用】期間按每月【用電負載率】計算減免基本電費,其標準如左…。(本院卷第185頁)。可知,農電標準第4條規定係於該期間內依用戶每月用電負載率之高低,依照級距計算所得減免之基本電費,顯見該期間內用戶並非完全停止用電,故原告稱系爭農電減免規定之「停用期間」並非指完全停用,被告就電表2向原告申請農電減免,應依系爭農電減免規定處理等語,堪可採信。

2、是本件被告就電表2向原告申請農電減免,依系爭農電減免規定,應查驗政府主管機關依農電標準第二條規定核發之證明文件,且申辦農業動力用電之各項動力用電設備及其容量,應與前述證明文件所載相符。被告雖抗辯其取得電表2用電證明書,原告即應准許農電減免云云,惟凡合於農電標準第2條規定之農業動力用電用戶,得檢具應備之證明文件,向電力公司申辦基本電費減免手續,農電標準第3條定有明文(本院卷第185頁)。顯見用戶欲向原告申請農電減免者,應先向政府主管機關取得農電標準第3條所定之應備之證明文件,並向原告提出農電減免手續之申辦,復應由原告審查用戶申辦農業動力用電之各項動力用電設備及其容量,是否與前述證明文件所載相符,並派員勘查現場用電是否與申請之農業動力用電內容相符,被告前揭抗辯顯與系爭農電減免規定及農電標準第3條規定不符,尚無可採。

3、另查被告於109年11月18日曾委託證人王昰雄向原告櫃檯人員提出電表2用電證明書,詢問辦理農電減免所需文件,經原告櫃檯人員告知電表2用電證明書所載內容與資料不符,不得申請農電減免,而未辦理農電減免,業如前述(不爭執事項㈤)。原告就此部分亦稱因電表2用電證明書所載電表2之器具容量為310.156馬力,與電表2之設備容量495.6瓩不符,故未受理被告電表2之農電減免申請等語。查原告營業規章第3條第10、11款規定:需量契約容量係指契約上得使用之最大用電需量(十五分鐘平均瓩數);用電設備容量則係指用戶於用電場所實際裝置器具設備之瓩數,有原告營業規章可參(本院卷第139至140頁)。參以被告就電表1部分有向原告申請農電減免,並經原告核准(電表1之設備容量為114.27瓩、電表1用電證明書之器具容量記載為114.27馬力)(不爭執事項㈡),依電表1用電證明書記載,「器具容量」部分係就用電場所實際裝置各項電器之馬力逐一記載,且總數與電表1之設備容量【114.27瓩】相符,亦有電表1用電證明書(本院卷第96、152頁)及用電基本資料(本院卷第149頁)可稽,足認系爭農電減免規定第3項第2點「申辦農業動力用電之【各項動力用電設備及其容量】,應與【前述證明文件所載】相符」之「各項動力用電設備及其容量」應即為電表之用電設備容量(即設備容量)、「前述證明文件所載」則指用電證明書之「器具容量」,且兩者記載之容量應相符。本件被告申請農電減免之電表2用電證明書記載電表2之器具容量為310.156馬力,設備容量則為495.6瓩,兩者記載並不相符,有電表2用電證明書及低壓用電新設登記單可稽(本院卷第87、119頁)。因此,原告主張電表2用電證明書所載電表2之器具容量為310.156馬力,與電表2之設備容量495.6瓩不符,故未受理被告電表2之農電減免申請等語,自屬有據,被告辯稱電表2部分亦應適用農電減免,自無足採。

4、綜上,被告就電表2部分積欠109年8月至110年1月之電費124,344元,被告並未向原告提出符合前揭規定之申請文件並經原告准許減免電費,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24,344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供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5,4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0年2月13日(本院卷第41、4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贅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加計證人旅費550元(由被告繳納),合計2,5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由被告負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