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字第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永勝駿工程有限公司、陳永勝、菳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黃相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60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永勝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勝 訴訟代理人 梁家昊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菳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相程 訴訟代理人 陳群翔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孟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