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字第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菳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黃相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6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菳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相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永勝駿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