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650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粉鑽卡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宇凡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吾
- 訴訟代理人
- 吳仲立律師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新添成車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智翔
- 訴訟代理人
- 嚴庚辰律師
許嘉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按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6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訴部分經本訴原告於民國110年9月13日起訴後,歷經110年10月26日(反訴原告未到庭)、同年11月30日二次言詞辯論期日,反訴原告遲至110年12月27日始具狀提出反訴,於111年1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而反訴部分尚有證據待提出調查,使訴訟程序歸於複雜,反訴原告提起反訴顯有延滯訴訟程序之進行,是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不合程序,揆諸首揭說明,應予駁回反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