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字第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粉鑽卡通有限公司、李宇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65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粉鑽卡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宇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天成車料股分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96,9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