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659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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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李其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獻樟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