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聲字第75號
- 抗告人
- 即相對人
- 李炎函
譚倩儀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金石乒乓休閒育樂有限公司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嘉簡聲字第75號
譚倩儀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金石乒乓休閒育樂有限公司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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