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聲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羅紫庭
- 當事人李炎函、譚倩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聲字第75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李炎函 譚倩儀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金石乒乓休閒育樂有限公司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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