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聲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黃瓊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黃瓊嬅 吳佳穎 洪世章 吳志堅 相 對 人 蔡胡春桃 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榮宏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嘉義教區 吳順隆 吳煥斌 吳國樑 吳世娟 許新慶 陳清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吳佳穎、洪世章、吳志堅及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黃瓊嬅的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應負擔訴訟費用額」欄所示的各該金額,及各從本裁定送達的隔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有明文規定。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同法第93條亦有明文。二、本件是聲請人和相對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9年 度嘉簡字第59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附表所示訴訟 費用負擔比例負擔,本件已於民國110年6月16日確定等情形,已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事件卷宗查明無誤。聲請人黃瓊嬅及相對人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主張他因本案預納如計算書所載訴訟費用,有提出裁判費收據、地政規費徵收聯單、收據可以證明。本院因此確定聲請人及相對人應該負擔的訴訟費用額各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從本裁定送達的隔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葉芳如 附表一: 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 聲請人黃瓊嬅109年7月8日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勘費 4,800元 聲請人黃瓊嬅108年8月26日預納 地政規費 150元 聲請人黃瓊嬅108年8月26日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勘費 400元 聲請人黃瓊嬅109年7月8日預納 不動產估價費 75,000元 聲請人黃瓊嬅109年9月25日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勘費 4,800元 相對人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9日預納 地政規費 150元 相對人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9日預納 合計 87,510元 附表二: 編號 當事人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訴訟費用額(新臺幣) 1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嘉義教區 82/1948 82/1948 3,684元 2 許新慶 39/1948 39/1948 1,752元 3 蔡胡春桃 21/1948 21/1948 943元 4 吳志堅 132/19480 132/19480 593元 5 吳順隆 132/19480 132/19480 593元 6 吳煥斌 132/19480 132/19480 593元 7 吳國樑 132/19480 132/19480 593元 8 吳世娟 132/19480 132/19480 593元 9 黃瓊嬅 20/1948 20/1948 898元 10 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623/1948 1623/1948 67,960元 11 陳清海 39/1948 39/1948 1,752元 12 洪世章 39/1948 39/1948 1,752元 13 吳佳穎 19/1948 19/1948 854元 備註: ①聲請人黃瓊嬅預納訴訟費用:82,560元。聲請人黃瓊嬅應負擔金額為898元(87,510元*20/1948=935,元以下四捨五入),溢繳82,560-898=81,662) ②相對人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預納訴訟費用4,950元。相對人 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訴訟費用額為72,910元(87,510元*1623/1948=72,910元以下四捨五入),不足67,9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