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調字第20號
- 原告
- 尚昱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献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變價分割等事件,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被告巨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撤銷登記,依法應由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訴訟,茲被告巨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不明,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被告巨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之姓名及住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