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調字第237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萱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永文
- 訴訟代理人
- 江信賢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全體共有人戶籍謄本。
二、補正本件被告完整姓名、住址及應有部分之書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嘉簡調字第237號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全體共有人戶籍謄本。
二、補正本件被告完整姓名、住址及應有部分之書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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