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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調字第23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陳思睿

聲請人
即原告
萱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永文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全體共有人戶籍謄本。

二、補正本件被告完整姓名、住址及應有部分之書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法 官 陳思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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